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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司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雷素菁
一、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
公示送達
事件,
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