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316號
代 理 人 蔡性道、林憶茹、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
貞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穠安即李阿雪即李佩玲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李穠安即李阿雪即李佩玲聲請調解,
惟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址送達之
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影本、本院
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因送達不到,按諸前開規定,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出
異議,並需繳納
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