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390號
代 理 人 蔡性道、林憶茹、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
貞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慶忠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對相對人徐慶忠聲請調解,
惟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址送達之
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影本、本院
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因送達不到,按諸前開規定,可認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出
異議,並需繳納
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