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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司調字第 1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蔡性道、林憶茹、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
            貞     
相  對  人  陳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於臺南市,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