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502號
代 理 人 蔡性道、林憶茹、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陳妙
貞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於臺南市,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依
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
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需繳納
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