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司調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范秀慧、蔡性道、姜岢忻、陳妙貞、張光怡
相 對 人 郭明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
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
聲請人於113年7月3日始向本院請求聲請調解,足見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其聲請自
非適法,且無從補正其聲請,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