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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司調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范秀慧、蔡性道、姜岢忻、陳妙貞、張光怡
          
相  對  人  郭明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經核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113年7月3日始向本院請求聲請調解,足見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其聲請自法,且無從補正其聲請,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