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施忠慶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洪文哲
許智順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
侯宇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勞動部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均未經合法代理,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9月26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