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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國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國簡字第10號
原      告  錢大渭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392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2,98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