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小字第102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