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雅君之遺產範圍內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6,999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
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雅君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惟被告如以4萬6,99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