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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13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3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被      告  林杰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245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2萬2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