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14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4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董俊維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