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43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林冠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