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50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琮祐
陳侑成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零玖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
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