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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15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林惠敏
被      告  郭陳翠鳳即郭森榮之繼承

            郭英哲即郭森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郭森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28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2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