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惠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於繼承郭森榮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28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2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