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5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麗智
徐良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零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參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