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16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6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曾和明 
被      告  顏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6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33,685元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