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61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詩凱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
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