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小字第163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郭書妤
被 告 楊惠眞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楊惠真」記載,應更正為「楊惠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