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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1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67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被      告  陳皓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籍設台南市○○區○○○街0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民族一路,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附卷可稽,均屬本院轄區。是依上開規定,並審酌本件證據調查之便利性,本件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