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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1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7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劉純鈺即劉玟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9,686元及其利息未清償。本件被告住所設籍於新北市樹林區,並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個資卷)。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戶籍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