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小字第172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紀良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3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946號),
被告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
答辯狀、移轉管轄答辯狀
所載住處「○○市○○區○○○路000號0樓之0」,屬本院管轄範圍,是即便如聲請意旨所指,車禍發生之
侵權行為地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原告仍得合法向本院提起本訴,是被告所請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