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81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南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