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18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81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裕城 
被      告  陳忠明即南儀服飾行



            陳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