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86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