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小字第1865號
原 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為彰化縣○○市○○路000號,且聲請人
非債務人,聲請人已遭濫訴之無妄之災,還需耗費大量時間舟車勞頓前往高雄
開庭,對聲請人顯失公平,
爰聲請移送有
管轄權之彰化地院等語。
二、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已接獲本院之移轉薪資命令,卻未將債務人之應扣押薪資移轉予相對人,因而依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應屬對私法人之訴訟,而聲請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為本院管轄區域,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
本案移送至彰化地院管轄,
難認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