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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1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91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呂蜜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4,148元。本件被告住所設籍於臺中市西屯區,並本院轄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個資卷)。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戶籍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