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施世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