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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018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      告  陳英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請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附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