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0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魏嘉漪  
被      告  賴春魁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533元及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5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104年8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1頁),至本件交通事故111年8月6日發生時車齡已7年多,則原告支出之零件費用折舊後應僅剩殘價588元(依平均法計算:3,530【零件費用】÷6【耐用年數+1】=5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不用折舊之工資5,945元,合計原告得請求6,533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