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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04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張晏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卷第5頁)。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訴(卷第5頁),而被告戶籍於110年12月8日已遷入桃園市○○區○○路00號7樓,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限閱卷第1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