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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0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05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黃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115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28日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卷第41頁)。原告逾期今仍未繳費,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卷第49至63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