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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0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政成
被      告  蘇慶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1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