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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0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8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丁鈺揚  
複  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顏妤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261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