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謝輔城
被 告 黃筑嫻即黃翠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82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9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