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1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煌
陳佩伶
被 告 葉爾珊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6,356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660元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