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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138號
原 告 張雅雯
被 告
王阿秀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前經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爰
裁定
再開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1時5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
。並請被告於
開庭
前5日事先具狀表示意見(
繕本
請逕送
對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