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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21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葉依婷
            陳信賢
被      告  王亨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954元,及其中新臺幣69,120元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9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