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22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簡國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簡鴻儒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599元,
及自民國100年6月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
繼承被繼承人簡鴻儒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9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