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小字第22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禹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民法第6 條之規定即明。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
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又當事人既已不存在,
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
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3年9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731元及利息,然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之113年5月2日
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被告既已於起訴前
死亡而不存在,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顯已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其補正,是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起訴自無從進行,應
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