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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25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復華律師即陳永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復華律師即陳永平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