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張文豪
被 告 潘佳澤
訴訟代理人 黃貞雅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2,750元及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被告雖無照駕駛機車,且超速,並於超車時有違規情形,但原告保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突然左轉,未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本院認雙方過失比例相當,應各付1/2肇事責任。
二、被告應給付之金額:(35,500【工資】+10,000【塗裝】)
×1/2【被告應負擔之過失比例】=22,750。
三、被告雖辯稱已與原告保戶和解,但無法提出證據以證明,是
不足採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