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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複代理人    張文豪 
被      告  潘佳澤 

訴訟代理人  黃貞雅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2,750元及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雖無照駕駛機車,且超速,並於超車時有違規情形,但原告保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突然左轉,未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本院認雙方過失比例相當,應各付1/2肇事責任。
二、被告應給付之金額:(35,500【工資】+10,000【塗裝】)
  ×1/2【被告應負擔之過失比例】=22,750。
三、被告雖辯稱已與原告保戶和解,但無法提出證據以證明,是不足採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