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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3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3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  
            林琮祐  
            吳俊賢  
被      告  林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783元,及其中新臺幣17,239元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7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