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振芳即品帆商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13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21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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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