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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4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30號
原      告  寶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季左  



訴訟代理人  黃立傑  
被      告  張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雖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未還,但依其提出之領據所載,被告是領取原告公司智慧減碳計畫之第1期執行款,並借款,是所訴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