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5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
,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