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90號
原 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蔡嘉琪
被 告 方雅萱
方冠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欽靜
被 告 方文全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金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方雅萱、方冠能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元,及均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
假執行,但被告方雅萱、方冠能如各以10元
預供擔保,均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屬主動招攬他人辦理各項給付之情形,是認
違約金之酌減認定,為委任辦理之被告方雅萱、方冠能各10元,至於陪同○○○○○○辦理之○○即被告方文全,本身
非契約當事人,當不需連帶負給付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