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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4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90號
原      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訴訟代理人  謝素勤  
            蔡嘉琪  
            張淼森律師
被      告  方雅萱  

            方冠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欽靜  
被      告  方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方雅萱、方冠能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元,及均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方雅萱、方冠能如各以10元預供擔保,均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屬主動招攬他人辦理各項給付之情形,是認違約金之酌減認定,為委任辦理之被告方雅萱、方冠能各10元,至於陪同○○○○○○辦理之○○即被告方文全,本身契約當事人,當不需連帶負給付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