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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60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 告
李誌豪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庭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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