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小字第2618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55-65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