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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7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醫療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730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許玉秋  
            謝育光    同上
被      告  顏裕明  

            傅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577元,及被告顏裕明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被告傅文正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5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