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730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謝育光 同上
傅文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577元,及被告顏裕明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被告傅文正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5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