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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醫療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780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訴訟代理人  朱美芳  
被      告  張博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被告戶籍地設於「臺北市士林區」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