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3 年度雄小字第 28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82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魏嘉漪  
被      告  林將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柒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